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上海证券交易所: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
定,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国信证券”、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正在
履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杭可科技”、“上市公司”、“公
司”)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,对公司 2022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
场检查,报告如下:
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(一)保荐机构
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(二)保荐代表人
傅毅清、王东晖
(三)现场检查时间
(四)现场检查人员
傅毅清、李秋实
(五)现场检查手段
二、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
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
经现场检查,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杭可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
的法人治理结构,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
行,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
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,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;公司内部机构设置
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,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、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
定明确合规,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;公司 2022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
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、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,
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,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。
事长曹骥受到浙江证监局警告并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。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
中指出的相关问题,组织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及直系亲属对
《证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学习,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
为。
(二)信息披露情况
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、会议记录的检查,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
进行对比和分析,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杭可科技信息披露不存在
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,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。
(三)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
况
经现场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
况,并与公司高管人员、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,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
检查之日,杭可科技资产完整,人员、机构、业务、财务保持独立,不存在关联
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。
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经现场检查,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
户,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,保荐机构
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,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
杭可科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
金的情况,亦不存在其他违反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
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及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(2013
年修订)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。
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、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,以
及相关人员的访谈。保荐机构认为,杭可科技已对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
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,相关的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
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(六)经营状况
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、财务负责人的访谈,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
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。保荐机构认为,杭可科技经营模式、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
大变化,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。
(七)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无。
三、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无。
四、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杭可科技存在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
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,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
予了积极的配合,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。
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,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。
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保荐机构按照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的有关要求,
对杭可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,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,保荐机构认为:
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
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、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的相关要
求。
(以下无正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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